尹浩传统艺术文化教育基金”管理办法


第一节  总则 
第一条  为了加强“尹浩传统艺术文化教育基金”的管理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 “尹浩传统艺术文化教育基金”是由尹浩先生、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,旨在通过募集社会资金,广泛开展民间艺术传承与发展的活动,培养青少年的传统文化素养与技能,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帮助。
第三条  “尹浩传统艺术文化教育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设立在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。 
第二节  基金的筹集 
第四条 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我国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、制度,坚持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。
第五条  基金主要来源:
(一)尹浩本人和天使志愿者社团的定向捐赠。
(二)天使志愿者社团的志愿者针对本基金的捐赠。
(三)其他社会爱心企业及个人针对本基金的捐赠。
第六条  社会捐款,多少无拘。本基金不另设专项子基金。 
第三节 基金的管理 
第七条  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尹浩组成“尹浩传统艺术文化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“基金管理委员会”)。“尹浩传统艺术文化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”为基金的决策机构,负责基金的筹集、管理,并对本基金的使用进行指导、监督。
第八条  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五人组成,其中:
主任委员一名,由 范小明担任;副主任委员二 名,由 尹浩、 亚纪英 担任;委员二名,由徐宝兰 、张建华担任。
第九条  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。
(一)审议批准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公益支出预算;
(二)决定本基金的使用方向;
(三)修改本管理办法;
(四)变更本基金名称;
(五)选举、更换管理委员会中的委员;
(六)对终止本基金或变更基金形式做出决议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条  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定期会议。会议必须有2/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,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必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。
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:
(一)对计划外的基金使用的审核;
(二)委员的组成变动;
(三)其他认为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事项。
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、视频会议、电子邮件会议等多种形式。
第四节 基金的使用
第十一条  基金的使用范围:
(一)青少年剪纸等传统民间艺术的培训和体验活动;
(二)民间艺术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项目;
(三)支持民间艺术在青少年群体中的传承与发展,开展传统民间艺术品的设计、制作、宣传和展览等公益项目;
(四)针对残疾失业人员家庭孩子的助学活动和民间艺术技术培训项目;
(五)支持开展希望小学援建项目;
(六)其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,符合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宗旨,支持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公益项目。
第十二条  基金的划拨。根据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》、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拨付办法》,履行财务手续。
第十三条  基金的信息披露。根据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》、《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》,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情况。
第十四条  本基金执行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》,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。
第十五条  本基金的增值必须在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前提下,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,本基金不做高风险投资。 
第五节 基金的拨付程序 
第十六条  基金的拨付用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。
第十七条  基金的申请审批程序:
(一)由项目执行单位(部门)提交含项目预算的用款申请或《项目实施方案》。
(二)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用款申请或《项目实施方案》进行审议;
(三)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,提交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;
(四)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审核后,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《捐款落实协议书》。
(五)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履行财务拨付手续。
第十八条  本办法“第十七条”的规定不适用学生资助及教师资助项目。
学生资助及教师资助项目由申报单位提交审核后的资助名单,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复审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。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,履行财务拨付手续,回收领款签字表。
第十九条  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项目实际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,按《捐款落实协议书》规定划拨款项。
第二十条  项目执行部门应于公益项目结束10个工作日内,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和项目总结报告。 
第六节 基金的终止
第二十一条  有以下情形之一时,应当终止:
(一)无法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(二)基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基金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二条  本基金终止前,应当成立清算小组(主要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),完成清算工作。
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捐赠企业公布清算结果,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由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继续用于公益事业。
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,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商处理。 
第七节   其他 
第二十四条  本办法自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 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管理委员会。